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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13-07-29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命名。市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

(三)行业中具有示范效应的高新科技、环保,新技术企业;

    (四)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

    (五)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旅游景点、人文景观;

    (六)其它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五)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六)愿意接受市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须经所在辖区科协推荐;

(二)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情况;

(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开展科普活动的证明材料;

(4)市或区科协的推荐意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三)申报受理部门: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  市科协组织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第九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认定意见,审议批准。
第十条 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协颁发“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

  第十一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100天。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省、市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表彰先进。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接受市科协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区级以上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市科协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市科协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市科协每四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全省科普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

(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不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5)年检不合格或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

(6)已不具备市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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