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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时间:2013-07-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 (三)行业中具有示范效应的高新科技、环保,新技术企业; (四)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 (五)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旅游景点、人文景观; (六)其它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五)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六)愿意接受市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须经所在辖区科协推荐; (二)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情况; (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开展科普活动的证明材料; (4)市或区科协的推荐意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三)申报受理部门: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 市科协组织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 第十一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100天。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不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5)年检不合格或确实不能发挥作用的; (6)已不具备市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