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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涂料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涂料技术学会。英文名称:Shenzhen Coating Technology Society,缩写:SCTS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由从事涂料、油墨、粘胶剂行业研发制造的工程技术人员,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及相关科研机构、原材料商、企业高管、涂料企业等自愿结成的、学术性、技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涂料学界和涂料行业管理与研究人员,积极开展涂料学术交流、人才培训,技术咨询与论证,科技管理和政策研究,促进涂料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涂料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涂料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推动我市涂料学术研究,提高涂料行业的技术效率和水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及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同时接受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驻所设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21EF室。本学会官方网址:http://www.tljsxh.com。本学会官方邮箱:SCTS888@126.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涂料科研成果;开展会员技术教育、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三)组织编辑、出版相关内部杂志及其他科普书刊、会讯等刊物。

(四)开展学术交流,发展与其他地区(含境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五)开展科学论证,组织评鉴行业技术成果、技术职称;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政策建议;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专题研究、咨询服务和会员培训等任务。

(六)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注册社团标准平台和标准联盟,制定行业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

(八)构建行业信用价值体系,制定行业信用价值建设规范,开展行业、企业信用价值评价与评估;促进行业诚信建设,使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九)组织开展符合本学会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拥护学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在涂料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1.从事涂料技术行业三年以上者;

2.从事涂料经营管理类岗位五年以上者;

3. 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和行业专家符合条件的一律免费经邀请加入本会。

企业会员:

()拥护学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能提供属于本行业研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及服务;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政府认可的合法经营牌照;

()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一律免费经邀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学会秘书处进行审核,报理事会批准;

()由学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对本学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覆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会长、决策长、副决策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1/2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限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

()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能积极参与学会的工作。

()年龄结构合理,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及企业家比例适当。

()对涂料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学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过本会理事的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届荣誉理事。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或决策委员会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决策长、党支部书记、副决策

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学会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时可以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三分之二参会人员

表决通过,最后交由会长或决策长签署通过;

(三)将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直接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审议批准;

(四)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和决策委员会:

(一)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及监事二名组成;决策委员会由决策长一名及副决策长二名组成;决策委员会成员经秘书长提名,由党支部书记、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第一负责人为主体构成,以及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轮流参会制,人数为奇数,每次会议需三分之二成员出席,经过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最后交秘书处遵从执行;决策委员会成员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最长不能超过两届。

(二)监事会主要工作是监督本学会在开展工作及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的情况,检查学会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决策长、决策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及监事。

(四)理事、监事一年内不参加本会三分之二会议的,或者不再从事涂料行业的成员,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作自动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会长、监事长、决策长、副决策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学会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会长、监事长、决策长、副决策长、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创始人之一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监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抓学会经济建设,负责重大学术交流,标准制订,技术论证,同时协助秘书长执行理事会和决策委员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或决策长代表本学会做发展战略规划、经济建设、对外合作和共同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议;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负责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人才资质评定,行业工程,政策

调研,产学研和政企项目合作等;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代表)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人事选举、罢免情况;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决议情况;

()检查学会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 学会会费收入;

()社会各界的捐赠;

()政府给予的资助和购买服务的收入;

()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收入存款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费管理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另行通过,凡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专家教授、行业(商)协会人员参加本学会,会费均享受免费待遇;

本会各级会员和会员单位缴纳标准会费如下:

个人会员:

(一)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

(二)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

企业会员:

()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20000/年;

()常务理事单位、监事、理事单位10000/年;

()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员如果不按时缴交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财务部门必须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意见(试行)》开展党建工作,凡有各级以上正式党员在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的党委。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报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送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在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并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注销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111 19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201542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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